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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名称 | 委托方 | |||||
单位地址 | 检查 时间 | |||||
检查对象 | ||||||
检查依据 |
□ gb 50016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□ gb 50067《汽车库、修车库、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》 □ gb 50222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 □ gb 50156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 □其他: 注: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本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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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估人员 | tju zx. 冈位 | 姓名 | 分工 | 签字 | 职业资格 | |
评估人员 | ||||||
评估人员 | ||||||
评估人员 | ||||||
评估人员 | ||||||
评估人员 | ||||||
评估人员 | ||||||
单项负责人 | 执业印章 | |||||
委托方 |
6.1.2. 1 |
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功能 -致性/ |
使用功能、用途应与消防验收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、消防 安全检查时确定的用途一致。改变使用性质是否履行 合法手续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 1.4平面布置 | |||
6. 1-4.2 | 防火分区面积 |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| |
代替防火墙分隔的防火卷 帘 | 除中庭外,防火分隔长度不超过30 m时,卷帘长度不得 大于10 m;当防火分隔长度超过30 m时,卷帘长度不得 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/3,且不大于20 m;防火卷帘、防护 罩等与楼板、梁和墙、柱之间的空隙,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等封堵 | ||
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 门 | 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,且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| ||
建筑内的 防火隔墙 | 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满足国家标准要求,管道穿 越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严密 | ||
防烟分区的划分、面积 |
建筑防烟分区面积应不大于500 汽车库不超 过 2 000 m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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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 的高度、燃烧性能 |
采用不燃烧材料制成,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 mm的固 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,壁板无变形破损,悬挂牢固稳定 | ||
6. 1.4. 3 | 有顶棚的步行街、厨房 | 有顶棚的步行街不应设置有游乐设施、经营性展位等使 用功能场所,商铺与步行街之间、两侧商铺之间的隔墙 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.00 h,步行街、商铺与其他空间之间 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3. 00 h,各商铺面积不超过300 m2o 有明火的食品加工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 小于2. 00 h的 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| |
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 托儿所、幼儿园,儿童活动 场所,老年人照料设施 | 设置的楼层、部位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;应以耐火极限 不小于2. 00 h的隔墙、1.50 h不燃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 窗与其他空间分隔 | ||
厂房内员工宿舍、办公室, 以及甲、乙类火灾危险性 中间仓库等场所 |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,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、 休息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.50 h的隔墙a. 50 h不燃 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,至少1个安全 出口;甲、乙、丙类火灾危险性中间仓库应以耐火极限不 小于3.00 h的隔墙.1.50 h不燃性楼板及甲级防火门窗 与其他空间分隔 | ||
仓库内员工宿舍、办公室 和休息室 |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,丙、丁类库房内设置的办公 室、休息室应以耐火极限不小于2. 50 h的隔墙、l 50 h 不燃性楼板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空间分隔,并设置独 立安全出口 | 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1.4.8 |
变配电室、瓶组间等其他 重点部位防火分隔 |
灭火设备室、通风空调机房、变配电室等,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. 00 h的防火隔墙和1. 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分隔;设置在丁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,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1. 00 h的防火隔墙和0. 50 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;通风、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 应采用甲级防火门,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| |
变配电室、瓶组间等其他 重点部位相应的灭火设施 设置情况 | 应配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火灾报警和灭火 设施 | ||
6.1.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| |||
6. 1. 5.2 | 安全出口的数量 |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| |
安全出口的位置 | 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| ||
安全出口的距离 |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,且建筑内每个 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、每个住宅单元每 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 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 | ||
6. 1.5. 3 |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| 向疏散方向开启,除甲、乙类生产车问外,人数不超过60 人且每槿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,开启方 向不限 | |
6. 1.5.4 | 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 距离 |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| |
房间疏散门到至疏散楼梯 距离 | 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| ||
疏散楼梯间及前室的门至 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 |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,确有困难时,可在首层采用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;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,可 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 m处 | 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 1. 5.8 | 消防电梯的位置、数量 | 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,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 于1台 | |
手动控制、通信设施、速度 和载重、轿厢内装修材料 |
应能每层停靠,载重量不应小于800 kg,从首层至顶层 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 s,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 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;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 用不燃材料,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| ||
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|
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3,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 l/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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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顶部电机房 | 消防电梯井、机房与相邻电梯井、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2.00 h的防火隔墙,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 | ||
6.1.6建筑内部装修 | |||
6.1.6 |
开关、插座、配电箱、高温 照明灯具的防火隔热措施 |
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材料上,开关、插座和 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,应采取隔热、散热等防火措施。 额定功率不小于60 w的白炽灯、卤鸨灯、高压钠灯、金 属卤化物灯、荧光高压汞灯(包括电感镇流器)等,不应 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 | |
装修是否影响疏散走道和 安全出口、疏散门、避难层 (间)等的疏散能力 | 水平疏散走道及门厅的顶棚装饰材料应为a级,其他部 位不低于b1级;避难层(间)、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均应使 用a级材料;内装修不得减小疏散走道、安全出口的数 量及净宽度;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 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、玻璃等装修材料 | ||
地下商场、地下展览厅售 货柜台、固定货架、展览台 |
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| ||
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| 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,消火栓四周装 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| ||
6.1.7防火构造 | |||
6. 1.7.1 | 防火墙、房间隔墙和疏散 走道两侧的隔墙等防火隔 墙的做法 | 应符合gb 50016规定 | |
防火墙、防火隔墙的管道 穿越等开口部位的防火封 堵情况 |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,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,应采用不燃材料;当管 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,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 防火措施 | 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查结果 |
6.1.7. 2 | 电缆井、管道井、排烟道、 排气道、垃圾道等竖向井 道的设置情况 | 电缆井、管道井、排烟道、排气道、垃圾道等竖向井道,应 分别独立设置,井壁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 h;电缆井、 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,与房间、走道等相连通的 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;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, 囉w 口应直接开向室外,義:斗应能自行关闭且以不燃 | |
管道井检查门的设置情况 | 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| ||
6.1.7. 3 | 防火门窗、防火卷帘的设 置位置、耐火性能等情况 | 应符合gb 50016—2014中6. 5的规定 | |
6.1.7. 4 | 天桥和连廊设曲位置、防 火分隔构造、长度等情况1 | 应符合gb 50016中6. 6的规定 | |
6.1.7. 5 | 建筑外墙的外保温系统保 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系统 构造 | gb理硼由词琅地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1.9建筑防爆 | |||
6.1. 9.1 | 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厂 房(仓库)的设置情况及结 构形式 | 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,并宜采用敞开 或半敞开式。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、 排架结构 | |
甲、乙类生产场所(仓库) 的设置楼层位置 | 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生产部位,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 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 近;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、柱等主要承重 构件布置 | ||
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生 产部位的泄压设施 |
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、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 门、窗等,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 的材料 | ||
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厂 房的总控制室设置情况 | 有爆炸危险的甲、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| ||
6.1.9. 2 |
厂房(库房)泄压设施设置 情况 |
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, 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;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 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 kg/n?;屋顶上的泄压设施 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| |
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 内,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封 堵情况 | 使用和生产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的厂房,其管、洶不应与相 邻厂房的管、沟相通,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;散发较空 气重的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、纤维 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,不宜设置地沟,确需设置时,其盖 板应严密,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和粉尘、 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,且应在连通处采用防火材 料密封 | ||
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、 粉尘的厂房的屋顶、地面、 墙面处理情况 |
顶棚应尽量平整、无死角,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;散 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 尘、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,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,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,应采取防静电措施;散发可 燃粉尘、纤维的厂房,其内表面应平整、光滑,并易于清扫 | ||
6.1.10配电线路及应急照明 | |||
6. 1. 10. 1 |
架空电力线及非消防配电 的敷设情况 |
架空电力线与甲、乙类厂房(仓库),可燃材料堆垛,甲、 乙、丙类液体储罐,液化石油气储罐,可燃、助燃气体储 罐的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规定。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 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,穿金属导管 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。配电线路 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、吊顶内时,应采取穿金属导管、 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单位名称 | 委托方 | ||||
单位地址 | 检查时间 | ||||
建筑消防 设施 |
□ a消防供配电设施 □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□c消防给水设施 □ d消火栓和消防炮 □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
□f泡沫灭火系统 □ g气体灭火系统 □ h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□ i机械排烟系统 □j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|
□k应急广播系统 □l消防专用电话 □ m消防分隔设施 □ n消防电梯 □ 0灭火器 □ p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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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此项已检查;口无此项;、有此项而未检查 | |||||
检查依据 |
□ gb5oo16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□ gb 50166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 □ gb 5o26u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 □ gb5o263《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 □ gb 5o28k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 □ gb 5o97m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》 □ xf 503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》 □其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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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仪器列表 |
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: ① 感温探测器试验装置; ?垂直度; ② 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; ?多功能工程坡度测定仪; ③ 水喷淋系统试水装置; ?数字秒表; ④ 消火栓系统试水装置; ?数字试电笔; ⑤ 数字兆欧表; ?钢卷尺; ⑥ 数字照度计; ?感烟探测器试验装置; ⑦ 数字风速仪; ?纤维卷尺; ⑧ 数字声级计; ?游标卡尺; ⑨ 数字微压计; ?数字式接地电阻测试仪 ⑩ 数字万用表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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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概况 | |||||
单项负责人 | 评估人员 | ||||
委托方确认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查结果 |
6.2.2消防供配电设施 | |||
6. 2. 2.1供配电负荷等级 | |||
1 |
一级负荷供电电源的供电 情况,主备电源转换时间 |
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由双重电源供电,当双重电源采用 一用一备工作方式时,其转换时间不大于30 s | |
2 |
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电压等 级为10 kv时的供电情况 |
二级负荷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为10 kv时,其两回路应分 别取自同一座区域变电站不同变压器供电的两段母线 或取自两座区域变电站 | |
3 | 三级负荷供电的情况 | 三级负荷供电除消防泵用电有特殊要求外,其他应按国 家相关的标准、规范执行 | |
4 |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 容量 |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,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 计火灾延续时间长的要求 | |
6. 2. 2.2消防配电 | |||
1 |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 路,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 泵、消防电梯、防排烟风机 等处的末一级配电箱 |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;消防控制室、消 防水泵、消防电梯、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设备,应在各自 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主、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| |
2 | 消防设备配电箱是否有明 显标识,标识是否准确,状 态是否正常 |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,不 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。配电箱上的 仪表、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,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| |
3 |
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 作程序 |
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| |
6. 2.2. 3自备发电机组 | |||
1 |
仪表、指示灯及开关按钮 等是否完好、正常 |
仪表、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,显示应正常 | |
2 | 储油箱内的油量和油位 情况 |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 h?8 h的用量, 油位显示应正常 | |
3 | 燃油标号情况 | 燃油标号应正确 | |
4 | 达到额定转速发电的时 间,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 率、电压、频率和相位 |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发电的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, 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、电压、频率、相位的显示均应 正常 | |
5 |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情况 |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 2.3. 3火灾探测器 | |||
1 | 探测器的设置和选型 | 探测器的设置和选型应符合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》(gb 50116)要求 | |
2 | 探测器安装是否牢固,是 否有松动、脱落、丢失和被 遮挡现象 | 探测器安装应牢固,不应有松动、脱落、丢失和被遮挡 现象 | |
6. 2.3. 3. 3火灾探测器功能试验 | |||
1 | 点型感烟、感温探测器 | 应在试验烟气或温度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 出火警信号,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;探测器报警确 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| |
2 |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|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. 0 db~10 db时,应在30 s 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,启动探测器报警确 认灯 | |
3 | 线型感温探测器 |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 信号;线性火灾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 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| |
4 | 火焰(或感光)探测器 |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,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,并向 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;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 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,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| |
5 | 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探 测器 |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,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 信号 | |
6 | 可燃气体探测器 |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 报警设定值时,应发出报警信号 | |
6. 2. 3. 4手动报警按钮 | |||
1 | 手动报警按钮设置部位和 数量 | 设置部位和数量应符合gb 50116要求 | |
2 | 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情况 | 手动报警按钮安装应牢固,不应有松动、脱落、丢失和被 遮挡现象 | |
6. 2.3. 5火灾警报装置 | |||
1 |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| 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 | |
2 | 报警区域内设置情况 |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合理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 2. 4. 4消防水泵房 | |||
1 | 消防水泵房是否有消防专 用电话分机、应急照明灯 和标志 |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、应急照明灯,消 防水泵房应有明显标志 | |
2 | 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 吸水 |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| |
3 | 消防水泵有无注明系统名 称和编号的标志牌。进、 出口阀门是否开启,启闭 标志牌是否正确 |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。进、出口 阀门应常开,启闭标志牌应正确 | |
4 | 消防水泵的进、出口是否 设压力表,显示是否正常 | 消防水泵的进、出口应设压力表,显示应正常 | |
5 | 消防水泵及消防管道安装 情况 | 消防水泵及消防管道安装应牢固,无锈蚀 | |
6. 2. 4. 5消防水泵控制柜 | |||
1 | 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有注 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|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| |
2 | 消防水泵控制柜供电,是 否处于自动状态和指示灯 显示是否正常 |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,应处于自动状态,指 示灯显示应正常 | |
3 | 消防水泵主泵和备用泵, 运行情况 | 手动启停消防水泵主泵和备用泵,运行应平稳 | |
4 | 主、备消防泵切换功能 | 主、备消防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| |
5 |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泵 | 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消防泵 | |
6. 2.4. 6水泵结合器 | |||
1 | 水泵结合器规格、数量和 安装位置和阀门安装方式 | 水泵结合器规格、数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阀 门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| |
2 | 水泵接合器标志 | 水泵接合器应设标明用途的明显标志 | |
3 | 控制阀是否开启,组件是 否齐全完整,无锈蚀 | 控制阀应常开,且启闭灵活;组件应齐全完整,无锈蚀 | |
4 | 水泵结合器开通功能 | 试水开通功能正常 | |
5 | 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 井盖的距离和接口位置 | 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的距离不宜大于0. 40 m, 接口应正对井口 | |
6 | 水泵结合器防冻措施 |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2.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 |||
6. 2. 6.1消防供水设施 | |||
1 | 检査内容同6.2.4 | ||
6. 2. 6.2 管网 | |||
1 | 报警阀后的管道材质和连 接方式 | 报警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,镀锌钢管应 采用沟槽连接或丝扣、法兰连接 | |
2 | 配水干管、配水管标志 | 配水干管、配水管应作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| |
3 |
配水干管末端有无电动 阀和自动排气阀 |
干式灭火系统和预作用系统配水干管末端应设有电 动阀和自动排气阀 | |
4 | 水箱重力供水管的接法 | 水箱重力供水管应接入喷淋系统管网的部位应符合规 范要求 | |
6.2.6.3报警阀组 类型: 规格: 数量: | |||
1 | 报警阀组位置和周围环境 | 报警阀组位置应便于操作,报警阀组周围不应有遮挡 物,报警阀附近应有排水设施 | |
2 | 报警阀组的标志和压力 | 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、保护区域的标志牌,压力 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| |
3 | 报警阀组进、出口的控制 阀形式 | 报警阀组进、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,不采用信号 阀时,应用锁具固定阀位,阀门应常开并有标识 | |
4 |
报警阀组件、阀门标志和 状态 |
报警阀组件应完整可靠,连接应正确,阀门标识应正确, 开闭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 | |
5 | 水力警铃安装位置 | 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附近或走道 | |
6 | 报警阀组功能试验 | ||
a | 湿式报警阀组功能 | 开启湿式报警阀试水阀,报警阀启动功能应符合规范 要求 | |
b | 干式报警阀组功能 | 干式报警阀组气源设备及安装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, 压力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| |
c | 雨淋报警阀组功能 | 雨淋报警阀组配置传动管时,传动管的压方表显示应符 合设定值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6. 2. 6. 7.1 |
w 湿式系统功能 |
开启末端试水装置,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.05 mpa。水流 指示器、报警阀、压力开关应动作,水力警铃应鸣响;压 力开关应能直接启动喷淋泵,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 指示器、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| |
6. 2. 6.7. 2 | 干式系统功能 | 系统组件应齐全,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求 | |
系统功能:开启干式报警阀组的试水阀后,报警阀、压力 开关应动作,停止供气装置,联动启动择气阀入口电动 阀与消防水泵;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压力开关、电动阀 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 | |||
6. 2. 6. 7. 3 | 预作用系统功能 | 系统组件应齐全,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求 | |
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,自动启动预作用报警阀组 的电磁阀、排气阀入口电动阀,压力开关应动作并自动 联动消防水泵;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压力开关、电动阀 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 2.6. 7.4 | 雨淋系统(水幕系统、水喷 雾系统)功能 | 系统组件应齐全,阀门开闭状态符合要求 | |
火灾状态下,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手动和自动控制雨淋阀 的电磁阀,雨淋阀应启开,水力警铃应鸣响,压力开关应 动作并直接启动消防水泵,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压力开关 和消防水泵的动作信号 | |||
传动管控制系统传动管泄压后,应自动联动雨淋阀,压 力开关应动作,水力警铃应鸣响,压力开关应直接启动 消防水泵,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 作信号 | |||
6. 2. 7泡沫灭火系统 | |||
6. 2. 7.1消防供水设施 | |||
1 | 检查内容同6.2.4 | ||
6. 2. 7.2泡沫泵站和泡沫液贮罐 | |||
1 | 泡沫泵站是否有消防专用 电话、应急照明灯和标志 | 泡沫泵站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、应急照明灯,泡沫 泵站应有明显标志 | |
2 | 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、 标志牌 | 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、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灭火剂型 号、配比浓度、有效日期和储量 | |
3 | 贮罐配件及压力表 | 贮罐配件应齐全完好无锈蚀,液位计、呼吸阀、安全阀、 放空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| |
4 | 泡沫液储罐、管道、比例混 合器和泡沫产生器外观 | 泡沫液储罐、泡沫管道、泡沫比例混合器、泡沫混合液管 道、泡沫产生器等应涂红色 | |
5 | 阀门的标志和状态 | 阀门应有标识,开启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 | |
6. 2. 7. 3比例混合器 | |||
1 | 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和外观 | 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应牢固,无损伤、锈蚀,水流方向应与 比例混合器箭头方向相同 | |
2 | 阀门和压力表 | 阀门启闭应灵活,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| |
6. 2. 7.4泡沫产生器 | |||
1 | 控制阀状态和标志 | 泡沫产生器控制阀应常开,并有明显标志 | |
2 | 泡沫产生器安装情况 | 泡沫产生器安装应牢固,无损坏或变形,无锈蚀 | |
3 | 吸气孔、发泡网及泡沫喷 射口状态 | 吸气孔、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,不得有杂物进入 或堵塞,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 的障碍物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5 | 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 | 有人工作的场所,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| |
6 |
防护区设有开口时,是否 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|
防护区设有开口时,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 | |
7 | 围护结构、门窗和吊顶的 耐火等级 | 围护结构和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0. 5 h,吊顶耐火极限 不低于0. 25 h | |
6.2.8.2贮瓶间 | |||
1 | 贮瓶间设置及标志 | 贮瓶间应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房间且有明显标志,出 口处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,应设应急照明 | |
2 | 地下储瓶间是否设置机械 排风装置,排风口是否直 通室外 | 地下储瓶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应直通室外 | |
6. 2. 8. 3灭火剂贮存装置 规格: 数量: | |||
1 | 贮存装置固定标牌 | 贮存装置应设固定标牌,标明设计规定的贮存装置编号、 皮重、容积、灭火剂名称、充装量,充装日期、充装压力;驱 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,驱动装置的压力应正常 | |
2 | 灭火剂贮存装置规格 | 同一防护区内用的灭火剂贮存装置规格应一致 | |
3 | 贮存装置的支、框架 | 贮存装置的支、框架应固定牢固,并采取防腐处理 | |
4 | 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装置 是否设称重检漏装置 | 二氧化碳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且应正常, 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 发出报警信号 | |
5 |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 装置 | 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,控制的温度 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| |
6.2.8.4系统组件(驱动装置、集流管、选择阀、压力讯号器、流量讯号器、单向阀、喷头) | |||
1 | 系统驱动装置压力和标志 | 系统驱动装置压力表便于观测,压力符合设计要求;驱 动瓶正面应设标志牌,标明防护区名称,并安装牢固;电 磁驱动器电气连接线应釆用金属管保护 | |
2 | 集流管安装及泄压装置 |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、框架上并安装牢固,组合分配气体 灭火系统的集流管上,应设泄压装置 | |
3 | 选择阀标志和安装高度 | 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的性标志 牌;手柄应在操作面一侧,安装高度超过1.7 m时,应采 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| |
4 | 压力讯号器 | 每个防护区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、流量讯号器 | |
5 | 液体单向阀和连接软管 | 容器阀与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液体单向阀,单向阀 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 | |
6 | 喷嘴 | 喷嘴应无堵塞现象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查结果 | |
6. 2. 8. 5气体灭火系统功能 | ||||
1 | 功能试验 | 自动状态下,灭火控制装置和报警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 个相关的火灾信号或手动启动紧急启动按钮后,启动防 护区声、光报警装置,在不超过30 s延时时间内,自动启 动驱动装置的电磁阀,延时时间内关闭防护区通风设施 和开口阀门,气体释放后,防护区门口的气体释放灯应 点亮,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应能显示火灾报警信号、联动 控制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、系统的启动信号和气体释放 信号 | ||
2 | 紧急停止推/ | 应急切断应能在不超过30 s延时时间内可靠地切断自 动控制功能 | ||
6.2.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, 、 | ||||
6. 2. 9.1风机控制柜 g 剛鲫剛m贓 ' | ||||
1 | 风机控制柜的标志 | 柄机饗麟發驟糖称和编号的标志r | ||
2 | 风机*制柜供电和状态, | 风机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,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| ||
3 | 手日 | h自动斯换装置精跚 h | ||
6. 2.9.2机械加压送风机 | 数量:['他棚1111硼1瓣矚m觸他k 1 | |||
1 | 送 | 机的铭牌和标志 | 送风机的铭牌清晰,并有注明名称和鏡j号的标志 | |
2 | 风』 | 卜[反馈h | ||
6. 2. 9. 3送风道u | ||||
风机和风道的软连接情况 | 风机和风道的软连接应严密完整,风道无破损、无变形、 无锈蚀 | |||
6. 2. 9. 4 送风阀(口) | ||||
1 | 送风阀(口浦殳装 | 送风阀(口)的安装应牢固,无损7 | ||
2 | 送风阀开启与复位状况 | 密1阀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尚苛靠,关闭时应严密,反 馈信号应正确 | ||
6. 2. 9. 5系统功能 | ||||
1 |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功能 测试 |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 风阀、送风机,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| ||
2 | 送风口的风速测试 |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 m/s | ||
3 | 防烟楼梯间,前室、合用前 室、消防电梯前室和避难 层(间)的余压值测试 | 防烟楼梯间,前室、合用前室、消防电梯前室和避难层 (间)的余压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| ||
评估方 | |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查结果 |
6.2.10机械排烟系统 | |||
6.2.10.1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 | |||
1 | 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标志 |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| |
2 | 排烟风机控制柜供电和 状态 |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有双电源供电,指示灯显示应 正常 | |
3 | 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手动、 自动切换装置 | 机械排烟风机控制柜应有手动、自动切换装置 | |
6.2.10.2 排烟风机 | |||
1 | 排烟风机的铭牌和标志 | 排烟风机的铭牌清晰,并有注明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| |
2 | 排烟风机运行状态和反馈 | 排烟风机现场、远程启停正常,启动运转平稳,旋转方向 正确,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风机的工作状态 | |
6. 2.10. 3排烟道 | |||
1 | 风机和排烟道的软连接 状况 | 风机和排烟道的软连接应严密完整,排烟道无破损、无 变形、无锈蚀 | |
6.2.10.4排烟口、排烟阀、排烟防火阀、防火阀、电动排烟窗 | |||
1 | 排烟口、排烟阀、排烟防火 阀、防火阀、电动排烟窗安 装和环境 | 排烟口、排烟阀、排烟防火阀、防火阀、电动排烟窗应安 装牢固。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. 00 m. | |
2 | 排烟口、排烟阀、排烟防火 阀、防火阀、电动排烟窗开 启与复位的情况 | 排烟口、排烟阀、排烟防火阀、防火阀、电动排烟窗开启 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,关闭时应严密,反馈信号应正确 | |
3 | 手动控制装置 | 除常开的阀(口)外,现场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 | |
6.2.10.5系统功能 | |||
1 | 机械排烟系统自动和手动 启动功能 | 机械排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、排 烟风机,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| |
2 | 排烟口(排烟阀)联动排烟 风机功能 | 机械排烟系统中,当任一排烟口(排烟阀)开启时,排烟 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| |
3 | 排烟口的风速测试 |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/s,排烟量符合设计要求 | |
4 | 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的 切换功能 | 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,应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| |
5 | 电动排烟窗系统功能 | 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1 | 扩寿机的显示和监味 | 仪蝸1示灯显示正常,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。监 | |
听功能正常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4 |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值班室、 企业消防站等处是否有外 线电话 |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值班室、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外线电话 | |
6.2.14防火分隔设施 | |||
6.2.14.1防火门 | |||
1 | 组件、标识、关闭情况 | 组件及标识齐全完好,应启闭灵活、关闭严密 | |
2 | 自动闭合功能和内外侧开 启功能 |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,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;关闭 后应能从内、外两侧人为开启 | |
3 | 常开防火门自动控制功能 | 电动常开防火门,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| |
4 |
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 制系统 |
设置在疏散通道上、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, 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|
|
6. 2.14. 2 防火卷帘 | |||
1 | 组件及标识情况 | 防火卷帘组件及标识应齐全完好,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 | |
2 | 防火卷帘功能 |
现场手动、远程手动、自动控制及温控释放功能应正常, 关闭时应严密。运行时应平稳顺畅、无卡涩现象 |
|
3 |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自 动控制功能 |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,应在一个相关探测器报 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. 8 m处停止;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 警后,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,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 馈信号 | |
4 |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 自动控制功能 | 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,火灾确认后,应直接下降 至地面,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| |
6.2.14.3电动防火阀 | |||
1 | 电动防火阀状态 | 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,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,关闭 时应严密 | |
2 | 电动防火阀自动控制功能 | 电动防火阀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 馈信号 | |
6.2.15消防电梯 | |||
1 | 消防电梯迫降按钮测试 | 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,应用透明罩保护,当触发按 钮时,能控制消防电梯下降至首层,此时其他楼层按钮 不能呼叫控制消防电梯,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| |
2 | 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通话 | 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应正常 | |
3 | 首层到顶层运行时间 | 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应超过60 s | |
4 | 消防电梯自动控制功能 | 联动控制的消防电梯,应由消防控制设备手动和自动控 制电梯回落首层,并接收反馈信号 | 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单位名称 | ||
单位地址 | ||
检查对象 | ||
检査依据 |
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 □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 □ gb 255o6《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刃 □ gb 25201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卫 □其他: 注: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注明其版本号 |
|
评估人员 |
l_l> zx. 冈位 |
姓名 |
单项负责人 | ||
评估人员 | ||
评估人员 | ||
评估人员 | ||
评估人员 | ||
评估人员 | ||
评估人员 | ||
委托方 |
委托方 | ||
检查时间 | ||
全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1号) 傍》 里》 |
||
分工 | 签字 | 职业资格 |
执业印章 | ||
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f | |
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| |
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| |
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,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 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| |
组织蕨矗火灾隐患整改,及时处理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| |
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 | |
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,并实 施演练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2 | 消防安全管理人 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|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,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| |
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 检查督促其落实 | |||
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| |||
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| |||
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 保养 | |||
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| |||
开展消防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,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| |||
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奖惩 | |||
6.3.2 | 消防安全制度制定 及落实情况 | 消防安全教育、培训制度应符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情 况,相关培训的内容、频次应符合要求,相关工作记录应 规范并体现出制度得到有效落实,相关岗位人员曾经得 到培训 | |
防火巡查、检查制度内的检查巡查内容、频次及发现问 题的处置程序应符合规定,检査巡查记录规范,有效运行 | |||
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有效落实 | |||
消防(控制室)值班制度的内容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| |||
消防设施、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且 得到有效落实 | |||
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且得到有效 落实 | |||
用火、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本单位用火、用电审批 程序 | |||
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应结合本单位 实际制定 | |||
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| |||
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| |||
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(包括防雷、防静电) 应明确责任部门并确定检查频次 | |||
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| |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査结果 |
6.3.4 | 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| 单位应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| |
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、活动期间,应向公众宣传防火、灭 火、疏散逃生等常识 | |||
学校、幼儿园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 全常识教育 | |||
消防专门培训 | 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 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| ||
员工岗前培训 | 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 消防安全培训 | ||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培训 |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1次消防 安全培训 | ||
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应进 行1次 | |||
培训内容 | 培训内容应满足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1号)第三十六条规定 | ||
员工消防素质 | 通过闭卷考试、现场提问、实地操作等形式,核査员工是 否清楚岗位火灾危险性,是否能够熟练操作灭火器、室 内消火栓等,是否会检査消除火灾隐患、是否会组织引 导人员疏散 | ||
6.3.5 | 消防通道 | 应随时保持畅通,无堆放杂物、占用消防通道现象 | |
安全出口 | 应随时保持畅通,无锁闭、封堵等现象 | ||
常闭式防火门 | 应处于关闭状态 | ||
建筑外窗、疏散通道 设置障碍物 | 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广告牌、铁栅栏等障碍物 | ||
6.3.6 | 工作制度 | 消防控制室值班(交接班)、火灾事故应急处置、消防控 制设备故障处置等制度规程,应符合《消防控制室通用 技术要求》(gb 25506)和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》 (gb 25201)的规定 | |
值班值守 | 检查消防控制室人员排班表和值班记录,核实落实24 h 双人值班要求的情况 | ||
持证上岗 |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 业技能鉴定,持有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| ||
设施操作 | 模拟火警信号,现场测试值班人员应具备熟练操作设施 和应急处置的技能 | ||
工作记录 |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、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等工作记录应及时填写、更新、归档 | ||
比对设备火警、故障信息与相应运行记录,检查火警信 息和设备故障是否及时登记,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置 | |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标准要求 | 检查结果 |
6.3. 9 | 建队情况 | 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 应建立专职消防队 | |
其他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队 | |||
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职责任务 | |||
消防队员 |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站、微型消防站的相关规 定要求 | ||
消防装备器材配备 | 应结合实际需要,为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、器材 | ||
日常工作制度 | 应建立并落实消防队定期例会、业务培训制、训练演练、 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 | ||
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| 应建立与附近消防救援队、专职消防队、志愿消防队的 联动机制,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 | ||
队员管理 |
专职消防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 证书 |
||
工作定期报告 |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每年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 训练和演练情况 | ||
实地测试 | 现场模拟火情,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应能及时到场并具 备灭火技能,与附近消防、专职、志愿消防队能够联动并 一同处置火灾 | ||
6.3.10 | 预案制修订 |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 | |
预案内容应符合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61号)第三十九条规定 | |||
结合情况变化和演练发现的问题,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 订完善 | |||
组织演练 | 单位应明确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、 责任人和职责 | ||
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年度演练计划,确定组织预 案演练的频次 | |||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;其他单 位应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 | |||
演练效果 | 被随机询问的员工应能熟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程序 | ||
模拟警情,现场组织全面或局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 练,各小组能够按照预案完成灭火疏散任务 | |||
评估方 | |||
委托方 |
序号 | 检查内容 | 评估意见 |
6.2.1 | 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 | |
6.2.2 | 消防供配电设施 | |
6.2.3 |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| |
6.2.4 | 消防给水设施 | |
6.2.5 | 消火栓系统 | |
6.2.6 |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 |
6.2.7 | 泡沫灭火系统 | |
6.2.8 | 气体灭火系统 | |
6.2.9 |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| |
6. 2.10 | 机械排烟系统 | |
6.2.11 |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| |
6. 2.12 |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| |
6. 2.13 | 消防专用电话 | |
6.2.14 | 防火分隔设施 | |
6. 2.15 | 消防电梯 | |
6.2.16 |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功能 | |
6. 2.17 | 灭火器 | |
评估方 | ||
委托方 |
委托单位 | 联系人 | 联系电话 | ||
评估机构 | 法定代表人 | 联系电话 |
序号 | 评估子项 | 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题 | 整改建议 |
1 | 建筑消防合法性 | ||
2 | 建筑使用情况 | ||
3 | 总平面布局 | ||
4 | 平面布置 | ||
5 |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| ||
6 | 建筑内部装修 | ||
7 | 防火构造 | ||
8 | 通风空调系统 | ||
9 | 建筑防爆 | ||
10 | 配电线路敷设及 应急照明设置 | ||
单项评估负责人 | (执业印章) |
序号 | 评估子项 | 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问题 | 整改建议 |
1 | 消防工作组织 | ||
2 | 消防安全制度 | ||
3 | 防火检查巡查及 隐患整改 | ||
4 | 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培训 | ||
5 | 安全疏散 设施管理 | ||
6 | 消防控制室管理 | ||
7 |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| ||
8 | 消防安全重点 部位管理 | ||
9 |
专职和志愿 消防队管理 |
||
10 | 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演练 | ||
单项评估负责人 | (执业印章) |
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 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 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|||
评估机构技术负责人 | 评估项目负责人 | |||
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 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 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|||
单项评估负责人 | 单项评估负责人 | |||
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 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此处为评估人员注册证书或 技能登记证书彩色扫描图片 | |||
单项评估负责人 | 评估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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